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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5, 2024 22:21:47 GMT -8
在这种新情况下,口译员和申请者有必要重新认识这些“平台工作者和雇主,以及那些通常使用技术的人,不适应旧的CLT的有限轮廓和传统的自治合同,要求这种类型的关系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从新的商业结构中理解这一体系,以便它们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12] ,我们认为应该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中寻求这一点。并在大文本第七条中予以庇护,将其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就是我们在分析时在理论文章[13]中所捍卫的内容。 因此,如果存在个人工作的要求,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即使是通过数字平台应用程序提供的,也可以推定存在雇佣关系,公司对挪用这项工作成果的人负责,以证明具体方式是,工作是自主提供的 [ 14],同时考虑到双方在提供服务时所经历的现实 [ 15],正如科伦多高级劳动法院 (TST) 部长 所重申的那样,在第 3 小组决中进行的投票中,该判决承认应用程序司机与 之间的雇佣关系。 至在 2021 年改革之前,该改革也承认了送货司机和通过数字平台应用程序提供服务的公司之间的就业联系,而在德国,第九届专家组德国联邦萨尔贝特法院(相当于德国的高级劳动法院)也在 2020 年 12 月初承认了微任务平台工 WhatsApp 号码 人的雇佣关系,最近,在巴西,2022 年 10 月,地区劳动法院第 17 小组也承认了这一点。第二区宣布 公司与平台送货人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流程编号。 在这种 新的工作 场景中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新的服务提供形式存在从属关系,正如在争论时回忆的那样: “这都是由算法决定的,算法无非是《劳动法综合法》第6条唯一一段告诉我们的远程信息处理和计算机化的指挥、控制和监督手段。 这项法律规定将这种类型的控制等同于直接从属来表征员工的地位。” 事实上,第 12,551/2011 号法律通过修改 CLT 第 6 条,最终规范了当代技术工作模式中工作监督的新方面(尽管不是完全),规定: “第 6 条。 只要雇佣关系的假设具有特征,在雇主机构进行的工作、在雇员家中进行的工作和远程进行的工作之间没有区别。 单段。就法律从属关系而言,远程信息处理和计算机化的指挥、控制和监督手段相当于个人和直接指挥、控制和监督他人工作的手段。” 可以看出,根据上述标准,远程信息处理和计算机化的监督手段等同于个人和直接的指挥手段,从而尊重了《劳动法》的吸引力及其对实现其对最大数量的保护罩的永久追求。考虑到人类劳动保护标准的多孔性,这些标准始终可以扩大,以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出现的新工作形式。如此之多,以至于《最高宪章》第七条规定了法律和集体谈判的可能性——我是说——创造其中未规定的其他权利,旨在改善工人的社会条件,而口译员是负责任地,在对随着新技术的发现和科学进步而出现的某种类型的工作进行非明确思考的情况下,通过广泛解释的过程扩大规范的范围,使其能够必要时,即使立法者拖延,甚至在立法者无理拖延规范某项权利的实施的某些具体情况下,通过附加判决,也可以将其纳入所解释的保护范围内,并且在劳动法的范围,基于对不足者的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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